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少儿医疗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谢柯(化名)支付保险金及逾期利息。本案因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而起,核心争议点在于网络投保场景下,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此案的判决结果,对规范保险公司在电子化投保流程中的合规操作,尤其是在其 J9国际站登录 或其他数字平台展业时,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参考意义。
线上投保便捷,理赔遭遇“既往症”门槛
2024年1月,谢柯通过某保险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为其7岁的女儿小英(化名)购买了一份少儿百万医疗保险,支付保费372元,保险期限一年。合同条款中包含关于“既往症”及“等待期”的约定。其中,“既往症”被定义为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且已知晓的疾病或症状,由此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等待期”则为合同生效后30日内,在此期间确诊的疾病,保险公司同样免责。
2024年3月,小英因身体不适再次就医,被诊断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医生建议进行腺样体与扁桃体切除手术。同年9月,小英接受了相关手术治疗,个人需承担医疗费用五千余元。谢柯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四千余元,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英在投保前已患病三年,属于“既往症”范畴,且部分诊断发生在30天等待期内,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协商未果后,谢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关键在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送达
庭审中,案件的焦点迅速集中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既往症”免责条款,对通过微信小程序投保的谢柯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投保流程的录屏视频,试图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提示说明义务。
然而,法院经审理后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存在明显缺陷。该视频未能清晰、完整地证明谢柯在点击确认投保的瞬间,已经实际阅读并知悉了包含“既往症”释义在内的具体免责条款内容。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其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负有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投保程序并未设置强制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的流程,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通过显著方式提请谢柯注意。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既往症”免责条款对谢柯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拒赔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等待期内确诊”的抗辩,法院查明,建议手术的关键诊断时间点为2024年3月,已超出合同生效后30日的等待期,故该抗辩意见亦未被采纳。
判决警示:数字化展业更应注重合规与用户体验
最终,海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谢柯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诉请的保险金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虽为个案,但其揭示的问题在保险行业数字化浪潮中颇具普遍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或如 J9集团 这类企业的 国际站官网 进行在线投保已成为主流方式。流程的便捷性不能以牺牲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代价。保险公司在设计电子投保流程时,必须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落到实处,而非流于形式。
- 流程设计需严谨: 对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核心条款,应设置强制阅读停留时间、突出显示、弹窗确认等交互设计,确保投保人无法轻易跳过。
- 证据留存要完整: 后台应能完整记录投保人阅读关键条款的节点、时长等日志,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
- 条款表述应清晰: 像“既往症”这类专业术语,其定义和范围应在醒目位置进行通俗化解释,避免产生歧义。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此案也是一次提醒。无论是在 j9国际集团 的平台还是其他保险销售页面进行 J9国际站登录 并操作投保,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等待期、理赔申请等部分,对不理解的內容应主动咨询客服,并注意保存好投保流程截图、电子保单等相关证据,以防日后发生争议时陷入被动。
本案的判决,实质上是对保险业数字化服务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强调,科技赋能保险,核心在于提升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平交易。任何一家致力于长远发展的保险机构,包括正在拓展全球市场的 J9国际站登录J9国际站登录 相关业务板块,都应当将合规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产品设计和运营的核心位置,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赢得市场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